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83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张少芳,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1号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石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伟、崔军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中央大道与冀中路交汇处西北角金鑫大厦二区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龙湖景庭小区2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公司员工。
第三人:荆刚利,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第三人:常青省,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第三人:杨洪,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启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追加三名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李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