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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租赁站与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2462号 原告:新乡市牧野***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 经营者:崔彬彬,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牧野区成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45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新乡市牧野***租赁站诉被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新乡市牧野***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牧野***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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