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5民初5318号之二
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强劲街绿之润公司院内办公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中桥镇。
法定代表人:贾春海,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州宏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作出(2019)鲁0125民初53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济南大安凯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美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