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栖霞市寺口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833号
原告:***,男,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栖霞创新服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学,住所栖霞市寺口镇安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6F4949096XQ。
法定代表人:林旭,系该校校长,
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心小学,住所:栖霞市寺口镇安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6MB2725881B。
法定代表人:王延令,系该校校长。
被告: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市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61967833Y。
法定代表人:林翀。
被告: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锦绣路9号栖霞名都小区A区A01-A03间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97025U。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福山区臧家庄镇臧家庄村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4569705XK。
法定代表人:于水山。
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668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邓卫忠。
被告:唐福文,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崔明录,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学、栖霞市寺口中心小学、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唐福文、崔明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