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40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东站一组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