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