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仲字第00290号
申请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东站一组室,组织机构代码691051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515号仲裁裁决书查明:2014年7月14日,***入职白金公司工作。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担任出任职务,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每月15日为发薪日。2015年4月17日,***以白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与白金公司办理了出纳工作移交。***因白金公司未支付2015年3月、4月发生争议,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白金公司补足拖欠工资共计4164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41元。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经审理后作出(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8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白金公司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2129元及加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32.25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白金公司申请称:***无故旷工,紧接着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考勤表来看,***2015年3月份实际上班5天,工资应为2200元÷21.75天5-263=242元,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扣除额为220020%=440元;***2015年4月实际上班7天,工资应为2200元÷21.75天7-263-440=5元。故***的工资根本不够扣除的。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偏听偏信其请婚假、在外办事没有打卡的*述,没有查清事实,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裁决明显是枉法裁判。综上,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515号仲裁裁决。
***辩称:公司采取的是指纹打卡记录,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是其单方制作的,我不认可。3月份我请了15天婚假1天事假,4月份的指纹考勤空白是因为我作为出纳经常外出办事,早上打卡后晚上就没有特意回来打卡,不能算我旷工。自我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按时发放工资。请求维持原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白金公司存在未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克扣工资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决。白金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系枉法裁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51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思
审判员沈静
审判员*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