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5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慈兰雅路**弘通丁兰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航英,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红军,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桃花源迎霞苑******。

上诉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陈晓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