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728号
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41376。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慈兰雅路**弘通丁兰商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41870434L。
法定代表人:陈航英,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文华
人民陪审员 黄丽玲
人民陪审员 聂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