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0860号
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341376。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婷,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以在线方式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61588.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50128.03元(以106158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6158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称: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股份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小天鹅股份公司预付货款后,由小天鹅股份公司向原告供应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经多年滚动结算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尚有1061588.95元预付货款在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处。自2020年1月1日起,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向原告供货,但未向原告返还上述剩余预付货款。此后原告一直催告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但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货款返还义务。2019年3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被告吸收合并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告在起诉状陈述,其与小天鹅股份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已注销,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电器公司)作为被告全资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此可见,被告并未与原告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也并非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承继主体,被告在本案中并非适格。即使原告所称业务关系属实,也应当是小天鹅电器公司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方,而非美的集团。二、小天鹅股份公司及其承继主体对原告无任何货款返还义务,原告所诉称返还货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原告诉称其与小天鹅股份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业务往来,一直到2002年12月31日,并且是预付货款的交易模式。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关交易合同、交易记录、转付款凭证等,本案案由为买卖关系,但是原告与美的集团之间没有交易合同,原告与小天鹅股份公司之间也没有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交易买卖资料,无法证明原告与美的集团、小天鹅股份公司甚至小天鹅电器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假使小天鹅股份公司曾经与原告有过交易合作,据诉状所称,合作至2002年12月31日,双方之间也已经款项两清、结算完毕,不存在欠款问题。况且,小天鹅股份公司作为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与原告合作也不可能是预付款交易,这不符合美的的交易逻辑和模式。双方交易都是先款后货,或者基于原告的信用和申请,给予原告一定额度的铺底操作,也就是说,基于双方合作,从双方及行业的交易习惯上看,也只可能是原告仍拖欠货款未支付的情形,而不是预付货款,且原告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是预付款交易的模式,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9月12日的询证函,该函没有原件,真实性存疑,且发函盖章主体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非本案原告,但是由函件内容可见,小天鹅股份公司在函件右下角处“信息不符栏”盖章确认,即小天鹅股份公司已明确表明了原告所发出的询证函与事实不符、信息有误,小天鹅股份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可、接受或追认,由此无法得出小天鹅股份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诉称还款毫无事实依据。4.原告诉称自2003年1月1日起,双方无继续合作,直到2020年9月12日发出询证函,假使双方合作属实且货款未付属实,但这期间原告也并未发过任何催告资料或向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过任何主张,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未及时有效提出主张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相应权益,且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主体也没有对相关货款支付问题作出任何追认或同意支付的承诺,因此原告据此继续向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主体提出主张不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原告诉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无依据,原告主张的计算起始时间、计算标准均无依据和列明。综上所述,小天鹅股份公司及其承继主体对原告均无任何货款返还义务,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工商底档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企业询证函》、《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建议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小天鹅股份公司)。被告提供:询证函(2份)、合同。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列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供美的集团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上列证据与小天鹅电器公司的变更情况相符,原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的原名称为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投资设立分公司即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在2020年9月12日向小天鹅股份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因吸收合并注销)发出《企业询证函》内容为:“……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欠款1061588.95元,备注:货款;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欠款1061588.95元,备注:货款……。”小天鹅股份公司在该函件的“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一栏处盖章但没有备注日期。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在2021年7月10日向小天鹅股份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因吸收合并注销)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内容为:“本公司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欠款1061588.95元,备注:货款……。”小天鹅电器公司在该函件的“信息不符及需加证明事项(详细附后)”一栏处盖章,并注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在我司到款余额为-699824.63元。”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在2021年7月10日向小天鹅股份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因吸收合并注销)发出的另一份《往来账项询证函》内容为:“本公司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欠款1061588.95元,备注:货款……。”小天鹅电器公司在该函件的“信息不符及需加证明事项(详细附后)”一栏处盖章,并注明“截止2021年6月30日,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在我司到款余额为-1927731.09元。”
另查,被告的董事会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重要提示: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52号)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本公司’)将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或‘本次合并’)。2.为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美的集团担任本公司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7日。收购请求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刊登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1.除权除息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小天鹅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美的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小天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切权利与义务。”
此后,被告的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由在无锡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吸并重组方案的资产承接主体,承继及承接小天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小天鹅电器公司因吸收合并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本案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即小天鹅股份公司的负债是否由被告承接的问题。根据被告董事会发布的公告及决议,小天鹅股份公司的负债是美的集团(被告)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小天鹅电器公司承接,而非由美的集团(被告)承接。因原告主张的债务为小天鹅股份公司拖欠的货款,故有关的债务承接一方应为小天鹅电器公司而非被告。被告有关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是否属实的问题。原告主张债务的凭据为其分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于2020年9月12日向小天鹅股份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而当时的小天鹅股份公司在函件的“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一栏处盖章,即对原告主张的债务予以否认。此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再向小天鹅电器公司发出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时,小天鹅电器公司也在函件的“信息不符及需加证明事项(详细附后)”一栏处盖章并备注异议内容。因此,原告认为小天鹅股份公司在《企业询证函》已确认应返还的货款为1061588.95元的主张,与小天鹅股份公司、小天鹅电器公司提出异议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全部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2.41元(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