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祥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5-1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9227号
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西关三角地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祥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
被告北京市昌平国营拖拉机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祥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国营拖拉机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 燕
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
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