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锦。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蔡燕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128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审受理费36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12204元,由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2元,由被告***负担12202元。评估费50127元(49127元+10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16709元,由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09元,由被告***负担16709元;二审受理费3660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因义务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评估费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得银行存款16859.64元,扣缴执行费150.64元,余16709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故***已履行完毕上述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支付评估费的义务。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670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606执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刘远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