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7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7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777222。

法定代表人:卢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昕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等。因被执行人**生未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之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此,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生发出了限制消费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对被执行人**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账号62×××02_156_1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313.23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7月17日起自2021年7月17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邵阳分行邵阳广场支行营业室账号19×××16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82.9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7月17日起自2021年7月17日止。

四、对被执行人**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沙河支行账号36×××41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642.39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4日起自2021年9月4日止。

五、对被执行人**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均安支行账号62×××58_156_1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618.1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4日起自2021年9月4日止。

六、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生名下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档案,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启动车辆处置程序。

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生名下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一巷工程公司宿舍5楼508,510房,并依法向首封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

综上,共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1656.62元(含本案执行费用50元)。

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2执7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