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8219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综合楼50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05X。
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1。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月眉门口四直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31。
被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生与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生负担。
审 判 长 周振祥
人民陪审员 黄炳辉
人民陪审员 包怡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