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花园北路197、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32196。
法定代表人陈东初。
被执行人桐乡市和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1287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385449X。
法定代表人沈伟林。
被执行人桐乡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西门外大通新桥北堍东侧,组织机构代码:MA29HDTQ4。
法定代表人李炳华。
被执行人张建松,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沈春甫,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沈伟林,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8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乡市和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桐乡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松、沈春甫、沈伟林在(2019)浙0483执30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乡市和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桐乡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松、沈春甫、沈伟林存款人民币819656.5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059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石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