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83执恢1463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和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桐乡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春甫、沈伟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和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原案件(2019)浙0483执3001号案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