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28执1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南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844969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卡号为62×××99的银行存款52.26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存款26.4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存款6587.5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卡号为62×××99的银行存款52.26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存款26.4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存款6587.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