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南曹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建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新瑞,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天宝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会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张新瑞、沈一线缆有限公司、魏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园园
附:本裁定涉及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