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南曹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建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性收入,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