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南曹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建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性收入,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