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南曹村东。
法定代表人:孟建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天宝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会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沈一线缆有限公司、魏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