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禹诉保字第00104-1号
申请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