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9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24号
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号15002001-5。
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90000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同年10月2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