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禹诉保字第00104号
申请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