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1民初197号
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西段柳郢2号。
法定代表人:韩先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文雯
人民陪审员宋大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