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23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遗漏被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任桂萍
法官助理胡庆兰
书记员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