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余旭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涛,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幢3楼8号。
法定代表人:苟川东。
上诉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向 明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