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26民初1185号之一
原告:**如,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斌,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旭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综合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诉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如诉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郑 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