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8379号
原告:***,男,汉,1988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幢3楼08号。
法定代表人:苟川东。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余旭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