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3900号
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湘黔国际商贸城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6001173X。
法定代表人:黄文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0673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黔0327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同日,本院执行局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遵义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网络执行查控,并对***名下银行存款223,387.36元予以冻结。2020年12月4日向凤冈县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2021年1月27日,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解除对***个人账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2.本案其他保全措施不变;3.对案外人余敏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中庸.新天地4幢9-2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3,387.36元的冻结措施。
二、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立即对案外人余敏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中庸.新天地4幢9-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