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149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国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勇,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2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曾林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建设运行中心,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竹王大道瓦宅统建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冉贤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婷,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勇、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建设运行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兴叶
书记员 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