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湄潭县复兴镇人民政府、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01号
原告:***,男,生于1944年3月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骄(实习),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所。
被告:湄潭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住所:湄潭县复兴镇新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80095304386。
法定代表人:胡奉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忠。
被告: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两路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328090303522Y。
法定代表人:唐书强,主任。
被告: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住所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0673E。
法定代表人:曾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上代理人:张建军,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78360L。
法定代表人:唐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刚。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钱国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湄潭县复兴镇人民政府、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村民委员会、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五被告立即将原告承包的长它(塘)湾田两块、渡槽田一块、唐家车田一块、渡槽田一块、龙塘坎水井田一块、青杠坡土一块,共计6.7亩恢复原状;二、判决五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了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的6.7亩土地(长它(塘)湾田两块、渡槽田一块、唐家车田一块、渡槽田一块、龙塘坎水井田一块、青杠坡土一块),2013年经政府批准,该村部份土地被纳入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建机耕道等,占用原告的部份田土,由于补偿标准太低,原告不同意。被告湄潭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与两路口村委会将该工程分别发包给被告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可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作相应补偿,擅自将原告承包的6.7亩土地毁坏(其中4.22亩堆放大量土石,2.48亩已经打成水泥路),致使原告的土地从2014年至今完全无法耕种,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原告多次以行政诉讼方式起诉,各级法院都说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均被驳回。但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6年无法耕种,每亩按400斤大米计算,每斤2.5元,共计40200元,经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如果不立即将土地恢复,将会给原告造成更大损失,可几被告至今不管不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以侵权纠纷起诉,原告堆列若干被告,未明确谁是加害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舒晓莉
书记员李晓容
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