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财保26号
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湘黔国际商贸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6001173X。
法定代表人:黄文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067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的银行存款(金额以70万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罗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