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0673E。
法定代表人:曾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王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