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575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龙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冯泽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龙泽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嘉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