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晖。
被执行人: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明月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标的1073222.6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洪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