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54号
申请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唐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宇,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熊开勇。
申请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32421.68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532421.68元。担保人代英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业务件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32421.68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532421.68元。
二、查封担保人代英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业务件号×)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