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与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2985号

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新华路159号。

负责人:张松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晖。

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