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60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3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6460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就本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对终本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10月8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646060元,被执行人***应根据(2016)川0191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