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711民初956号
原告俱进公司与被告达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俱进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志良、被告达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永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货款70616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88元,减半收取计31644元,由被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福利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