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191号
申请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739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873928.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孝群
书记员 : 郜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