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191号之一
被申请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成公司)诉复议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村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711民初31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张村村委会不服,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张村村委会复议称,该银行存款是上级机关拨付给张村村委会,用于发放给本村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该款项为张村村委会本村村民所有,现法院冻结该款将会导致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不能按时得到清偿。望法院撤销(2020)豫0711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张村村委会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张村村委会提交的两份“牧野区村集体(社区)专用收据”不能证明本案查封的款项必然是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故张村村委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孝群
书记员 : 郜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