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5289号
上诉人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冯艳婷 审判员 浮代飞
书记员 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