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2003号
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6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1065919192020000121)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6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林 晖
书记员 :宁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