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11民初字第1356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潘利宾、程学选、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1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071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行“(2016)豫0711民初1356号”补正为“(2017)豫0711民初1356号”。 审 判 长 :李海云
人民陪审员 :李喜良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芳
书 记 员 :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