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11民初10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 吴 斌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书 记 员 :孙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