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0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2号办公楼4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再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11166.11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3565元,被执行人***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6828元及鉴定费65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如有其他财产线索需调查,也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结果已附卷。 2、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G×××××、豫G×××××及豫G×××××的车辆,现拍卖均已成交,三辆车成交金额共计15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拍卖款。 3、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1日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执行款外,剩余执行款***已领取。 三、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5日自动履行109000元、30000元及30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执行款外,剩余执行款***已领取。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五、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同时发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七、本院已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