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49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办公楼**房间。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88545元;2、涉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份,原告受第二、第三被告雇佣在新乡市平原路新六街交叉口西北角润华翡翠国际项目部务工,12月24日下午,原告在六层楼上施工支盒子板,被告***推灰车不慎撞到架子板上,致使原告从三十米高空摔到地面,致原告颅内损伤等身体多处受伤,当天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花费巨额医疗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由于无法确定伤残等级,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等金额无法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而不明确,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待伤残等级、误工期等项目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