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02执恢1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代理人***,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2号办公楼4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达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18)豫07民终4927号民事判决被已生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691号民事判决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7民终4927号民事判决、(2019)豫070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