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

***与**、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柯民初字第26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
被告:**。
被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欣华村213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虞笔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良诉被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凯春膜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