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

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205执保462号
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鞠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鞠伟民价值人民币13617937.14元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9号生产调度中心(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的担保房产。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9号生产调度中心(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厦国土房证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鞠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9号生产调度中心(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4906:厦国土房证第**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民
代书记员 陈 溢